女子身份证不离身1000万存款被转走 银行回应:等司法结论!
admin 最新资讯 2026-04-30 09:21:29

同样遭遇的不止她一人。王凤在同一家银行存的800万元,也去向不明。据她推测,转走存款的很可能也是赵某丽。过去几年,赵某丽多次向二人揽储,承诺的利息高于银行公开利率,以此获取信任。发现存款被盗后,陈冰联系赵某丽。对方承认在银行同事违规协助下,私自挂失、补办银行卡并转走1000万元,称资金被她投入股市,会尽快还款。但陈冰等了十几天,赵某丽反复承诺却始终拖延。
2026年初,吉林农商银行总行承诺赵某丽将在7天内还款。7天后,陈冰等来的不是钱到账,而是赵某丽试图轻生的消息。“她私下还欠了很多人钱,别人找她要债,她喝药了想自杀。”赵某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,已被警方控制。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职务侵占两项罪名立案,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,案件进入司法程序。
钱没了,人进去了,银行的态度却让陈冰更加无措。事件发生后,涉事银行被吉林农商银行合并。当陈冰和王凤前往银行询问进展时,工作人员表示“我们自查结果是她违规了,经侦正在调查”。但何时可以兑付存款?银行方面的回答是——需要等“司法结论”。陈冰找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,工作人员表示只能协调督促,无法强制银行立即赔付。陈冰经营着一家数百人的公司,这1000万元是企业的备用金。存款被盗后,公司资金链断裂,面临倒闭风险。“现在钱拿不回来,给员工发不下来工资了。”她说。王凤同样焦灼,那是她的血汗钱,她“有时候整宿睡不着觉”。
律师对此事的判断非常明确:银行应该先赔钱,再追责。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指出,根据《民法典》和《商业银行法》,银行对储户资金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。这项义务独立存在,不因第三方(包括其员工)的犯罪行为而转移或免除。关于“先刑后民”能否构成银行拒付的理由,马俊哲律师解释:“先刑后民”的前提是刑事与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。本案中,刑事责任指向员工个人的犯罪行为,民事责任源于银行自身的合同违约行为,二者事实与法律关系均不同。刑事案件的处理进度,不能成为银行拖延或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借口。
银行必须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最终责任。员工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由银行承担,无论员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银行都应对储户承担第一顺位的赔付责任。
司法实践支持这一观点。在福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起案件中,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储户100万元存款。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银行支付100万元本金,认定银行“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”,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。湖南平江信用社一起同类案件中,法院同样判决信用社全额兑付储户存款并支付利息,明确“李某在收到存款后未将其入账而挪作他用系被告内部管理不严,责任在于被告信用社”。
从法律到判例,立场清晰——储户把钱存进银行,买的就是一份“安全”。这份安全,不因出了内鬼就打了折扣。赵某丽已被批捕,该判的判,该罚的罚。但储户的钱不应该跟着赵某丽一起“进去”。银行欠储户一个交代:不管赵某丽有没有钱还,银行都要先把钱垫上。
陈冰和王凤还能等多久?企业的贷款、员工的工资、几百个家庭的生计,等不了那个遥遥无期的“司法结论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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